一、进口合同方面:合同范围,简单讲,就是买什么。是买方进口汽车的基础性条款。汽车进口不同于普通货物进口,通常由卖方在双方设计联络的基础上进行起草;设备提供则在卖方提供技术指导的基础上,由买方将卖方交付的设备进行安装、试车并进行性能考核;卖方对通过考核验收的设备还要承担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责任;同时,卖方要提供与设备相关的技术文件,有的进口汽车需一并提供一定数量或期限的**工具或备品备件,有的汽车进口还涉及**和/或专有技术的许可等。这些,都应在合同范围条款中明确规定在涉及新技术、新工艺的复杂项目中,为确保进口设备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合同中必须明确卖方承诺其销售的汽车不仅达到具体列出的技术指标,还要符合买方列出的全部功能需求 。 联系方式:手机(微信)郭先生 座机 021-61762723 二:海关总署于2008年2月26日发布2008年*12号公告,对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公告规定,测试用暂时进境车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如不能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车辆测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对于非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必检项目的暂时进境车辆,不能申请延期,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公告还规定,国内客户定制的车辆,在完成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检项目测试后,如需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暂时进境申请核准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并提交相关定制合同、F票及进口许可证件等单Z和证明文件,经暂时进境核准地直属海关审批同意后,转关至国家*整车进口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关于暂时进境测试用车辆的其他有关监管事宜,公告称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07年*48号公告)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2号 关于暂时进境测试车辆监管有关事宜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暂时进出境法规目录”。 三:根据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规定,正常来说进口汽车一般需要办理该产品的CCC认证,即”中国强制性认证”;但是由于科研汽车进口实际用途为科研、测试所需要,满足办理免3C进口的条件;以科研测试研发等方式进口汽车符合办理免3C的范围要求,但是需要在国外发货后,有了船名航次,提单号等才能申请办理相关免3C证明,在办理免3C证明前需要先开通单Z系统申请先办理进口许可证(机电证)一般7个工作日,机电Z办理出来后使用机电证扫描件去办理免3C,当然需要提供的还有其他的一些资料,如科研时间,科研研发的团队人数等。